今日说法 | 我到底是已婚还是未婚?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自己的婚姻状况
仍然是个说不清的问题
到底是什么身份
我自己都不晓得了
“梁祝”是谁?
梁兰和桂承森曾是相濡以沫十六年的夫妻,然而十六年后,一纸判决宣告两人婚姻无效,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1995年时,梁兰和桂承森两人一起在福建打工,当时正准备登记结婚。因为觉得赶回四川达州太费周折,就把这个事托给了公公办理。梁兰的公公在两个婚姻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替他们把结婚证办了下来。当时拿到结婚证后,他没有仔细看,没能发现梁兰的名字写错了。除此之外,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和梁兰的也不一样,登记日期也有涂改痕迹,只能看到章和结婚两个字。
上面登记的男方姓名的确为桂承森,女方姓名是一个叫梁祝的名字,但这个梁祝其实就是梁兰,她曾用过梁礼祝这个名字。发现结婚登记有错,当时梁兰也没有当回事。她觉得婚都结了,就一个证件无所谓。
离婚风波
2011年7月,梁兰从别人那里听说丈夫桂承森可能有了外遇。那段时间,她多次打电话叫丈夫回家,还叫儿子到丈夫的单位去找,可人还是没回来。不久后的一天 ,梁兰突然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叫她去拿传票,电话里对方说他是负责审理桂承森起诉梁兰离婚案的通川区人民法院。梁兰万万没想到,果然像传言中那样,丈夫背叛了她。
很快法院就下达了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桂承森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桂承森与被告梁兰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梁兰觉得,两人当时明明是真心相爱,自愿成婚的,怎么现在就不算数了呢?为此她提出上诉。二审结果也很快下达了,依然维持原裁定。梁兰为了挽救破碎的婚姻,甚至登报寻找丈夫,希望他能回心转意。然而,没几天又传来一个更加震惊的消息:桂承森即将举行婚礼了,结婚对象就是之前传言中的那名女子……梁兰和家人气不过,当天当街阻拦婚车,这事儿闹得满城风雨,甚至还惊动了警察。梁家人义愤填膺的指责桂承森重婚,而桂承森则一口咬定这次结婚是合法的。
梁兰说,她和家人绝不是无理取闹,她和桂承森过了十六年了,他们也有结婚证。不过他们后来才得知,桂承森正是以法院下达的那份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裁定书为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把婚姻状况改为离异,进而到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而梁兰却没有任何离婚手续和证明,甚至户口本上还写的是“已婚”。
为“梁祝”讨说法
长达十六年的婚姻就这样解体了,梁兰不甘心,她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之前法院的裁定并确认她和桂承森的夫妻关系有效。半年后,达州中院指定通川区法院再审此案,但再审结果依然是维持原裁定。
梁兰觉得,两人生活了16年,一直以夫妻相称,并育有一子。她觉得,就算离婚也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为此梁兰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3日,达州中院第二次下达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只能认定梁兰与梁礼祝是同一人。桂承森起诉与梁兰离婚,但梁兰与结婚登记的结婚人梁祝姓名、出生年月、身份信息不符,不能认定梁兰与桂承森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梁兰和桂承森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对这一裁定梁兰不能接受。
为了证明自己就是结婚证上的梁祝,梁兰和母亲曾到庙安乡人民政府想找当初具体办证人员张志科去出个证明,但得到的答复是张志科已过世很多年。梁兰又到乡政府查找当初登记结婚保留的档案,但被告知档案遗失了。后来梁兰直接要求乡政府更改结婚证上填错的信息,乡政府答复登记结婚的权力已经上交到县民政局,现在乡里办不了,要更改只能到县民政局。最后,梁兰只好又跑到宣汉县民政局要求更正自己结婚证上的信息,同时要求民政局撤销桂承森第二次领取的结婚证。
民政局后来给出的答复是:“因目前尚无法律授权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有纠正乡人民政府该类行政行为的职权,恕我局对你该项诉求爱莫能助”。这样看来因为当年结婚证的登记错误导致问题陷入一个怪圈。
谁为“梁祝”负责?
梁兰无奈,决定把庙安乡政府和宣汉县民政局两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桂承森2011年再次领取的结婚证,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再次以无法证明梁兰与结婚证上的梁祝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了梁兰的诉讼请求。屡次诉讼无果,梁兰心灰意冷了,决定放弃。
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状况的不清不楚给梁兰带来的麻烦还不只这些。2015年,梁兰结识了本地一名男子,决定和他领结婚证一起生活,但因为梁兰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还写着已婚,她也拿不出离婚证,民政部门以此为由,拒绝给她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9月,梁兰再次把庙安乡人民政府和宣汉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更正她的结婚登记信息并确认当初的婚姻效力。这次一审法院以梁兰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梁兰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目前,最新的消息是达州中院已指令宣汉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梁兰一案,我们也会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接下来,我们看看网友怎么说~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演播室请来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龙翼飞教授。龙教授,梁兰现在最大的困惑就是她和桂承森的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他们到底算不算夫妻呢?
A1:我们知道《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防止发生包办强迫婚姻。在本案中,梁兰和桂承森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对待,我们看到本案的当事人本身对结婚的情形是自愿的,长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期间,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来过我们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它依然属于在结婚的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这一点呢,不足以推翻他们婚姻关系的效力。本案的一审法院认定梁兰和桂承森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有问题的,换句话说叫于法无据,因为我们的《婚姻法》里边没有规定登记瑕疵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Q2:现在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梁兰她没法再婚。虽然说法院曾经裁定不承认这段婚姻关系,但是她的户口本上写的是已婚。那她如果想再婚的话,她得先离了婚再去再婚。但是呢,又办不出这个离婚证,那现在这个尴尬局面应该怎么破解呢?
A2: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在再婚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文书的困难,这作为执法机关来说是不难做到的,比如说户籍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去认定梁兰是属于离异状态,因为桂承森就是拿着这个离异的户籍登记材料到民政部门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已经成立了一个婚姻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有一定效力的。为了避免更多的社会矛盾,户籍登记机关是可以采用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方法为梁兰再婚提供合法有效的一些证明文件,我认为这不难。
Q3:我们今天说的这件事确实非常特殊,从一开始两人就没有到现场去登记,是找人代办的。工作人员还把他们的名字信息写错了,然后他们发现了以后也没有去更正,所以才造成了后面一系列的麻烦。对这件事,您怎么看?
A3:我的看法是这个案件是连环错误,但是根源在梁兰和桂承森这两个人身上。如果当时两个人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进行结婚登记,出示相关的证据,还会出现法院对结婚登记瑕疵的质疑吗?这是第一错。第二错呢,这两个人在看到结婚证上记载的信息有误的时候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进行更正。第三个错误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的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去严格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甚至还出现了把名字给写错的这样一个低级错误,造成了本案中间连环错误向纵深发展。我认为当时的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是有过错的,在此我们也希望我们的人民法院在从事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审慎地认定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且本着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正确处理当事人发生的民事纠纷,让案件的审理体现一种司法的公证。
当初如果多一分留意
现在就能少一些麻烦
生活中依法依规
避免后患无穷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我就是“梁祝”》
实习小编:刘骁月
维护:宋小军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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